中華民國108年08月20日起草
中華民國108年0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一、本規章依據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舞蹈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章程」訂定。
二、本會之正副會長選舉、罷免應經全體會員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。
三、選舉事務:
(一) 由當屆系學會負責辦理下屆之選舉事務。
(二) 各項選務時間,由學校學生會訂定之。
四、選舉資格:
(一)須為本系七技三至六年級,四技二年級至三年級可跨學制搭檔競選。
(二)須為品行端正,無不良紀錄,並具服務熱忱者。
(三)前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,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,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。
五、選舉辦法:
(一) 本會之正副會長選舉方式為搭檔競選產生,應聯名登記。
(二) 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前,若無人登記,則由當屆會長公告延期七日,若再無人登記,則由系主任、學會指導老
師於當屆系學會幹部中推薦參選。
(三) 經登記成為候選人者,不得撤回登記,遇特殊情況者經學會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可後方可撤回。
(四) 正、副會長選舉之政見發表日須訂於投票日一週前。
(五) 正、副會長由本會會員投票產生,採相對多數決。
六、投票及選舉結果:
(一) 基於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由當屆系會負責於投票結束當日開票,並錄影存證。
(二) 選舉結果於開票統計完成隔日張貼至公告處,公告內容應包括:
1.當選人名單。
2.各候選人得票數。
3.其他應公告事項。
(三) 正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應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票數須達三分之一,由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(四) 如遇下列情形選舉結果視為無效,須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投票:
1.投票人數未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有效票數未達三分之一。
2.候選人僅有一組,其同意票數未達有效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。
3.兩組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之最高同意票數。
(五) 候選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時,須於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書,經系主任、指導老師及當屆會長、副會長與所有候選人討論是
否接受異議, 如異議成立,將由當屆會長公告選舉結果作廢,重新辦理投票。
七、罷免辦法:
(一) 系會長於任職期間,若發生下列情況任一者,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聯署,提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,經會員
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達成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,罷免案即成立,並須於兩週內召開會員代表大
會舉行罷免投票。
1.有貪污舞弊行為者。
2.工作不力,阻礙學會工作發展者。
3.違反校規,經學校獎懲會議通過記大過以上處分者。
4.其他不法行為,影響本會名譽者。
(二) 罷免案通過後,被罷免人應於公告日解除職務。
(三) 會長就任後二個月內及任期終止前二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申請。
(四) 本會會長喪失會員資格者,將立即停止其職務,依相關規定辦理補選。
八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中華民國108年09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
一、本規章依據「台南應用科技大學舞蹈系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組織章程」訂定。
二、本會之正副會長選舉、罷免應經全體會員,以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。
三、選舉事務:
(一) 由當屆系學會負責辦理下屆之選舉事務。
(二) 各項選務時間,由學校學生會訂定之。
四、選舉資格:
(一)須為本系七技三至六年級,四技二年級至三年級可跨學制搭檔競選。
(二)須為品行端正,無不良紀錄,並具服務熱忱者。
(三)前學期學業成績須達70分以上,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,及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。
五、選舉辦法:
(一) 本會之正副會長選舉方式為搭檔競選產生,應聯名登記。
(二) 候選人登記截止日前,若無人登記,則由當屆會長公告延期七日,若再無人登記,則由系主任、學會指導老
師於當屆系學會幹部中推薦參選。
(三) 經登記成為候選人者,不得撤回登記,遇特殊情況者經學會指導老師及系主任核可後方可撤回。
(四) 正、副會長選舉之政見發表日須訂於投票日一週前。
(五) 正、副會長由本會會員投票產生,採相對多數決。
六、投票及選舉結果:
(一) 基於公平、公正、公開原則,由當屆系會負責於投票結束當日開票,並錄影存證。
(二) 選舉結果於開票統計完成隔日張貼至公告處,公告內容應包括:
1.當選人名單。
2.各候選人得票數。
3.其他應公告事項。
(三) 正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應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,且有效票數須達三分之一,由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(四) 如遇下列情形選舉結果視為無效,須於投票後十四日內重新辦理投票:
1.投票人數未達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或有效票數未達三分之一。
2.候選人僅有一組,其同意票數未達有效票總數四分之一以上。
3.兩組以上候選人獲得相同之最高同意票數。
(五) 候選人對選舉結果有異議時,須於三日內提出書面異議書,經系主任、指導老師及當屆會長、副會長與所有候選人討論是
否接受異議, 如異議成立,將由當屆會長公告選舉結果作廢,重新辦理投票。
七、罷免辦法:
(一) 系會長於任職期間,若發生下列情況任一者,得由全體會員三分之一聯署,提出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,經會員
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達成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以上決議通過,罷免案即成立,並須於兩週內召開會員代表大
會舉行罷免投票。
1.有貪污舞弊行為者。
2.工作不力,阻礙學會工作發展者。
3.違反校規,經學校獎懲會議通過記大過以上處分者。
4.其他不法行為,影響本會名譽者。
(二) 罷免案通過後,被罷免人應於公告日解除職務。
(三) 會長就任後二個月內及任期終止前二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申請。
(四) 本會會長喪失會員資格者,將立即停止其職務,依相關規定辦理補選。
八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